2007年11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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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预防与控制
梅式苗

  近年来,由于民间借贷引发影响稳定事件的情况屡见不鲜。以三门县为例,上世纪末期“冒出”的100多家“地下钱庄”,让近亿元的公众存款差不多“血本无归”。为此,笔者对当前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,思考如何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、规范、预防和控制。提出预防和控制民间借贷影响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。
  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
  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金融风险警示宣传,把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行为公之于众。要大力普及科学的理财知识,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,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,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,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、用途、期限、利率等代为发放、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,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,收取一定的手续费,不承担贷款风险,而资金出借者风险变小,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,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。
 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
  要加强信用监测体系建设,把个人民间借贷信用情况纳入银行信用体系建设范畴,对民间借贷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,也要列入信用“黑名单”,让其在金融活动中受到多方制约。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,赋予民间借贷行为一定的法律地位,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活动要加强监督,引导其规范合法地运行。同时,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,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  出台相应法律法规
  按照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要求,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,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。要尽快制订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《民间借贷法规》或《民间借贷管理办法》等管理法规和办法,明确民间借贷的最高额度、最高利率,并要按规定到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,向税务部门纳税,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,接受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、监督,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,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。
 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
  要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,把其纳入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的主要内容,对发现的非法集资等行为,未构成犯罪的,由银监部门根据有关金融法规进行查处、整改或取缔;构成犯罪的,政法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,不但要没收其非法所得,还要在适用法律上依法就高。对一些职业经理人吸纳民间资金流向黄、赌、毒等违法犯罪行为,以及专门为赌博“放倒款”的行为要严厉打击。要把所谓的“讨债公司”、以及由逼债引发出来的如非法拘禁、绑架、殴打伤害等摧残人身的行为,作为经常性“严打整治”的重要内容,依法快侦快捕,营造打击声威。
  妥善处置民间借贷风险隐患
  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,要本着“处置在苗头阶段或始发状态”的方针,党委、政府要抽调维稳、政法、银监等相关部门人员,成立专案工作小组,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,按照“控制、登记、沟通、追赃、返还”的要求,迅速开展处置工作。控制,就是要在第一时间控制住违法犯罪嫌疑人,查封有关账目和资产,确保不发生聚众殴打、集体哄抢财物情形的发生;还要注意对宣传舆论的控制,掌握话语权。登记,就是受骗群众持有效凭证到专案组进行存款数额确认。沟通,就是向受骗上当的群众公布有关案情,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,尽可能降低群众对挽回损失的期望值;在受害者中间选出若干位代表,提出初步处置方案,征求代表们的意见,耐心解答受害者代表提出的各种疑问;对上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,取得他们的理解、配合和支持。追赃,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借款、债权进行追讨,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定程度进行变现,尽可能减少相关款项的流失。返还,是把追讨和财产变现的全部款项,按确认的存款额比例返还给受害群众。
  (作者系三门县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)